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一份“曾某幫助網絡信息犯罪一審判決書”顯示,北京一男子曾某因參與組織他人開辦個體對公賬戶為電詐犯罪“洗錢”。 曾某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參與組織他人開辦個體對公賬戶并出售,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曾某某參與組織開辦、介紹出售的8個對公賬戶關聯全國范圍內電信詐騙案件60余起,涉案資金600余萬元。 曾某某為謀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年8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6年,陳某以投資項目為名,與投資人簽訂協議書,承諾到期按照投資金額7%至14%的年收益率還本付息。李某作為陳某控制的安徽某教育集團行政主管,按照陳某要求將所吸收的資金轉至陳某公司項目賬戶,再轉至陳某私人賬戶后,再借旅游、留學生學費支出之名陸續匯往境外陳某的指定賬戶。
2019年,檢察機關對非法集資犯罪和洗錢犯罪一體審查,以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李某涉嫌洗錢罪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認定李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金堂縣公安局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專班負責人胡猛介紹,通過研判分析,在校大學生小宇的賬戶存在資金異常情況,具體為:新辦的數張銀行卡在短時間內多次轉賬10余萬元,“作為一個在校大學生,這樣的資金流動不太符合常理?!?/span> 警方深挖發現,小宇通過網絡認識的網店店主實為詐騙團伙,利用小宇的這些銀行卡進行“跑分”轉賬。4月11日,小宇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擋獲,現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些‘跑分’兼職,實為幫助違法犯罪團伙進行洗錢的活動,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參與者需承擔法律責任。”幫助洗錢的賬戶將被公安機關依法凍結,直接影響個人征信,并受到法律懲處。
2017年,姜某某明知其舅舅張某某(潁上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原副局長,因涉嫌受賄罪,另案處理)系國家工作人員,仍應張某某的要求,提供姜某某個人資金賬戶,接受彭某某(潁上縣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轉賬的人民幣1000萬元用于購買基金。 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指控證明犯罪的主導責任,提出思路和方法,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完善證據。法院判決姜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和洗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臺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老板馮某利用其網上商店,以高回報為誘餌吸引其部分員工和其他人在其網上商店刷單(虛假消費),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邢臺市任澤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被告人馮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發現馮某吸收的300余萬元資金轉入劉某賬號。經過審查,認為劉某與馮某曾經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關系密切,劉某明知馮某轉入的資金系刷單款,仍為其提供資金賬戶并轉移資金,掩飾、隱瞞其刷單款的性質和來源,涉嫌洗錢犯罪。 2021年9月11日,檢察機關以洗錢罪對劉某提起公訴。任澤區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決,認定劉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注:本文內容來源于網易新聞、中國長安網、人民網資訊、陜西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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